遗嘱成立的要件包括哪些

2025-11-11 12:24:03 法律在线 0
  遗嘱成立的要件包括哪些?遗嘱成立需满足四要件:遗嘱人有遗嘱能力,能正确表达意思;是真实意思表示,无欺诈胁迫;内容合法,不处分他人财产;形式符合规定,如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等,同时满足才可成立有效。具体详细内容和湘声在线网小编一起来看看。

   一、遗嘱成立的要件包括哪些

   遗嘱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:

   一是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。即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。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状态,遗嘱无效。

   二是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。遗嘱内容应反映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,不存在受欺诈、胁迫等情形。若遗嘱是在他人强迫或欺骗下订立,该遗嘱不具法律效力。

   三是遗嘱内容须合法。遗嘱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例如,遗嘱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。

   四是遗嘱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。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、口头遗嘱、公证遗嘱等,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各自的法定要求。如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、签名并注明年、月、日。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要件,遗嘱才能成立并有效。

   二、立遗嘱是行使什么权利

   立遗嘱是行使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:

   一是财产所有权角度。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立遗嘱就是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,对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作出预先安排,决定由哪些人继承、如何分配等,这是对财产处分权的具体体现。

   二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。法律尊重公民的自主意愿,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,遗嘱人可以自由决定财产的归属。通过立遗嘱,遗嘱人能够将自己的财产按照内心真实想法进行分配,保障自己的意愿在死后得以实现。

   三是保障家庭及社会稳定。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,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继承人之间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和矛盾,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,也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。

   总之,立遗嘱是公民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,保障自身意愿和家庭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行为。

   三、遗嘱变更有些什么程序

   遗嘱变更需遵循一定程序,具体如下:

   一是自书遗嘱变更。若要变更此前的自书遗嘱,立遗嘱人可重新亲自书写新的遗嘱内容,注明变更的意思,写明立遗嘱的时间、地点等关键信息,并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字。新遗嘱将取代旧遗嘱中与之冲突的部分。

   二是代书遗嘱变更。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变更事项,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需在遗嘱上签字,并注明日期。

   三是公证遗嘱变更。若原遗嘱经过公证,变更时需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变更公证手续,不能委托他人代理。公证机构会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予以公证,变更后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。

   四是口头遗嘱变更。一般需在危急情况下,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危急情况解除后,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变更遗嘱应确保符合法律规定,避免后续产生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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