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
一、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
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以下区别:
1. 概念: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因法定或约定情形出现而自然结束;劳动关系解除则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,一方或双方提前结束劳动关系。
2. 发生原因:劳动关系终止通常基于法定事由,如劳动合同期满、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、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;劳动关系解除多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,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,以及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对方过错、自身特殊情况而单方解除。
3. 适用情形:终止适用于劳动合同到期、主体资格丧失等情形;解除适用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、客观情况变化等情形。
4. 法律后果:二者都导致劳动关系消灭,但在经济补偿上有差异。一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,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无需补偿,其他情形可能需补偿;而解除劳动关系时,除劳动者主动辞职等少数情况,用人单位通常需支付经济补偿,违法解除还可能需支付赔偿金。
二、劳动合丢了还能要求赔偿吗
劳动合同丢失仍可能要求赔偿,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及赔偿事由的存在。
若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定情形应给予赔偿,即便劳动合同丢失,劳动者可通过其他材料证明劳动关系,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、工作证、考勤记录、同事证言等。凭借这些证据,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,进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。
如果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,劳动合同丢失不能主张,因为丢失意味着曾经签订过,不符合未签合同的条件。
若要要求赔偿,劳动者需收集证据,证明劳动关系和赔偿事由。之后可与单位协商赔偿,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,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总之,劳动合同丢失不必然导致无法获得赔偿,关键在于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。
三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标准
被迫解除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劳动者相应赔偿。
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、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,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
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。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;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支付半个月工资。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。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,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。
此外,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其他损害,劳动者还可依法要求赔偿相应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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